热点|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款项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情况。谈及近来频发的未成年人网络打赏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明确回应,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监护人不追认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被认定无效,并视情节退还相应款项。
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主播文化”备受热捧,未成年人因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导致的纠纷也屡禁不止。例如“8岁男童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为网络游戏充值8000余元,家长将游戏公司诉至法院”等案例频现报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指导意见(二)》,对此类纠纷的法律解释进行了明确。其中,《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刘贵祥表示,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通通都是无效的;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说进行与他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他的监护人不追认,也应该认定无效。“基于此,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小孩已经支付出去的相应费用,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家长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责任,是不是也要负担一定的费用?”刘贵祥指出,在制定《指导意见(二)》时,法院已充分考虑此问题。“按照现有技术手段,网络公司只要采取一定的人机验证的技术手段,是完全可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赏和玩游戏的问题的。因此在《指导意见(二)》中没有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作相应要求,实际整个考量的更多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网络公司的社会责任。”
对于退还款项及数额将如何裁定,据了解,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指导意见(二)》未进行统一规定,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而这在具体案件中可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表示,最高法院在《指导意见(二)》中是充分考虑了现有网络平台和游戏运营相关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相关情况进行制定的。例如制度建设方面,现阶段,我国在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平台运营中出台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等规定,对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节目制作传播、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游戏沉迷预防等进行明确;行业自律方面,《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北京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自律行动公约》等自律性文件或公约也为大多数有影响力平台所接受;技术层面,目前发行的网络游戏、大多数合法经营的直播平台和运营方都设置了青少年防沉迷系统,落实了实名制认证、人脸识别等技术举措,部分视频平台和游戏还设置了家长管理系统或青少年专有系统,进一步限制和管控。
对于未来《指导意见(二)》的落地执行,孙志峰指出,应注意不搞“一刀切”。对于网络平台或游戏运营商已经设置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等合理防范技术手段的,如果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超出自身行为能力打赏和购买游戏币存在过错的,仍要由监护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如监护人利用自己的实名和人脸通过验证并交付未成年人娱乐的;同时,建议网络平台不仅依法建立实名认证、青少年防沉迷系统等,还要建立畅通的投诉渠道,为监护人能快速投诉和维权提供有效和快捷的渠道;建立严格的分级制度。针对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开放不同的权限和娱乐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