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家长为9岁孩子“买角色”仅一句台词

用文字游戏偷换概念,和那些以次充优、假冒仿造之类的行为其实没多大的差别。

湖南湘潭的一名家长,为了9岁的孩子能够参加一部儿童网络电影的“一号角色”选拔报名,花了一万元。但拍摄后,他发现孩子仅有3个镜头加一句台词,“一号角色”前面还有7名“主演”。家长认为遭到了欺诈,将影视公司告上法庭。

“一号角色”原来排名第八,为了让“配角”增值卖个好价钱,这家影视公司想出这样的招数,也算是很“拼”了。这个“创意”其实并不新鲜,类似的手法在此之前早有人用过,只不过没有引起官司,闻者一笑而过罢了。即以影视界为例,很多年前,某些影视剧便在“主演”(不只一名)前面增设了若干名“领衔主演”,如果把那些名字割裂开来看,谁知道谁才是真正的“主演”呢?

再举个生活中的例子。一位朋友的小孩,就读于某重点中学的重点班。我一辈子没上过重点学校重点班,难免对朋友的“教子有方”赞赏有加。直到某一天,在这个学校任教的朋友告诉我,在他们那里,所谓“重点班”就是以前我们所说的“普通班”;真正的“重点班”,则另外取了专用名称,而且分为几个层次,每个层次均有不同的叫法。闹了半天,在这个学校,“重点班”居然还是最差的一个班。如此改名换姓,把你弄晕了吧。

那么,吃瓜群众难免要问了:有人如此偷换概念,到底是何居心?依我浅见,首先无非出于一个“利”字。原本排名第八的次要角色,如果老实叫价,理论上怎么也卖不出一个好价钱。现在脑筋稍微一转,给它取个“如雷贯耳”般的称号,价格很快就翻上去了。这种无本万利的生意,当然值!同样的,原本不受关注的普通班,突然冠以一个让多少人梦寐以求的“重点班”名号,身价自然也要看涨了,说不定这个班还真出现了“趋之若鹜”的场面。至于是否欺世盗名,行事者才不管,人家追求的又不是“天长地久”,而只是当下利益而已。

其次则应当是图“名”。这个“名”,虽然只是个虚名,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也许都有那么一种虚荣心在里面,只不过遮遮掩掩不愿道破而已。普通班更名为“重点班”,说出去多好听呀,老师、学生、家长脸上都有光,何乐而不为?尽管有点自欺欺人的味道,但和所获的“荣耀”相比,那根本算不了什么事。同样的,“一号角色”如果收费不是太贵,我看也会有人乐意接受的。你看那么多人喜欢穿假名牌就知道了,爱慕虚荣并非是个别人的专用名词!

如果只是关起门在自家屋子里自娱自乐,那么,任由你把自己改称为宇宙超人或者阿猫阿狗,别人也管不了这个闲事。问题是,上述这些事例,并非关起门来玩游戏那种性质,它涉及他人利益,甚至涉及公共事务,就不是自得其乐的“私事”那么简单了。

偷换概念的行为混淆视听,对该概念的本义造成侵害,容易引起认知的混乱。词义是约定俗成,有着公共标准的,岂容自说自话,随意更改?如果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各行其是、胡乱定义,长此以往,地方与地方、群体与群体、个人与个人之间岂非纠纷不断?

偷换概念冲击了诚信建设,助长虚荣歪风。当今社会,本来就存在信任危机,正需各界共同发力,使诚信诚实成为社会主流风尚。任由“一号角色”这样的把戏蔓延开来,只会加剧败坏社会风气,让虚荣成风,使追名逐利者失去底线,这理应受到人们的自觉抵制。

从法律角度来说,偷换概念还是一种欺诈行为。挖空心思“换个说法”,说穿了就是利用不正当手段诱使别人“上当”,和那些以次充优、假冒仿造之类的行为其实没多大的差别。据前述报道,湘潭“一号角色”这件事,法院认为影视公司有意混淆“一号角色”与“主演”的概念,涉嫌欺诈,判决其退还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到了必要的时候,受害人就应该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而对于那些还没闹到“法庭上见”地步的事情,有关职能部门为净化社会风气,是否也应该主动介入严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