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监管科技要制度、技术两手抓

“作为首个专门聚焦特定金融领域信息共享与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管文件,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这一意见,彰显了有关部门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决心。”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魏世杰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魏世杰所说的文件,是近日发布的《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

“文件总体思路是通过有足够力度的惩戒手段,给资本市场参与者一种威慑力,实际上,监管部门不仅需要有这种威慑力,更需要有发现市场不端行为的能力。”魏世杰说,在这个过程中,发展监管科技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的金融尽管体系和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但同时,在建立良好制度的基础上,也要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应用。”魏世杰分析,面对财务造假,目前较为传统的手段是查看财务报表,但这意味着不端行为已经发生,“如果能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方法实现预警,或可最大限度避免损失的发生”。

“监管科技不仅用于发现上市公司不端行为,也用于预警基金公司等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合规操作。”魏世杰说。

事实上,监管科技确实是一个新兴行业,且日益受到各国重视。资料显示,监管科技出生在英国。英国政府在受到金融危机带来的系统性冲击后,下决心调整金融监管体系,专门设置了监管金融行为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目前,监管科技在国际上起步较早、应用更为成熟且投研热度更高。不少领先国家甚至专设一个或多个监管机构负责加强监管科技的建设力度,统筹规划产业布局,扶持监管科技企业发展进步。

我国的监管科技在各领域业务的探索中发展。2017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旨在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的金融监管手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实践。

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 证监会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已经显示出巨大威力, 依托大数据仓库,建立多种数据分析模型,利用软件爬虫,深度挖掘,寻找案件线索。例如,“大数据捕鼠第一单”中,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利用其担任基金经理的信息优势,操作3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在其管理的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元。帮助监管部门锁定这3个涉案账户的正是大数据监测和分析。

但业内人士认为,总体而言,我国监管科技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重单一业务应用、轻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等问题,广度和深度尚不及发达国家。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明喜及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秘书长徐义国撰文指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监管科技在原创业务模式开发、核心技术研发等方面仍有相当差距,缺乏系统的超前研发布局。其次,大数据采集数据的标准不一,存在多重交易和多方接入的可能性,隐私保护的边界不清晰。再次,监管科技带来数字鸿沟和算法歧视问题已经初现。最后,监管科技发展所需要的监管理念、体系等尚未匹配。

张明喜等人建议,在现有国家科技计划布局上,需要更加关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生物识别、区块链等技术研发,为监管科技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同时,要加强对数据信息使用、安全方面的立法,明确界定金融数据信息的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等;完善大数据发展协调机制,加强数据治理与质量控制,推进金融信息与数据产业协同规划,强化基础设施、数据标准规范、共享机制建设;推动构建各方参与并受益的金融数据交换机制,打破数据信息相互割裂的局面,增强数据整合能力,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和使用。(操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