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调出“三有”目录 能否随意捕杀?

近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发布调整后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野猪正式在“三有”保护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中被除名。

此次新调整的“三有”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与2000年首次发布的名录相比,在基本保留原有种类的同时,新增了700多种野生动物,显著扩大了保护范围。但野猪被移出“三有”名录,仍然引起了广泛关注。


(相关资料图)

野猪不再是保护动物之后,是否可以随意捕杀、食用野猪?此前,野猪因为种群遭到威胁,甚至在不少地方局部灭绝,从而被列入“三有”名录。此次调整,是否会带来野猪灭绝的风险?针对大家关注的问题,新京报记者专访了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博士。

除名

针对野猪的猎捕手续将进一步简化

新京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动物,是指哪些?野猪从“三有”名录中被除名,其法律地位有哪些变化,将产生什么影响?

孙全辉:《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名录,指的就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猪移出“三有”名录,意味着野猪不再是保护动物,针对野猪的猎捕手续也将进一步简化。

新京报:你认为将野猪从“三有”名录中删除,出于哪些考虑?

孙全辉: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国内部分地区野猪的数量较快增长,野猪这个物种自身已不存在生存威胁,不少地区甚至因其种群数量过高,给当地农业生产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当地群众与野猪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呈加剧态势,对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我认为这是野猪被“三有”名录调出的主要原因。

保护

食用野猪仍属违法行为

新京报:从“三有”名录中被除名,是否意味着可以随意捕猎、食用野猪?

孙全辉:虽然野猪被移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但并不意味野猪从此就不受法律保护,可以被随意猎杀。《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说的陆生野生动物,当然也包括野猪。

此外,一些把野猪列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省区,比如北京,猎捕野猪依然需要申领狩猎证,否则就是非法狩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野猪虽然不再是保护动物,但食用野猪仍属违法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野猪目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目的猎杀、运输和贩卖。

新京报:如果私人想繁育野猪,有没有可能性?会不会造成额外的隐患,比如“打擦边球”行为?

孙全辉:放松对野猪的管理,确实有可能增加随意养殖和利用野猪的行为。不过,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虽然无需办理人工繁育许可,但也不意味着就可以随便养殖,而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取得种源合法来源证明;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相关设施、技术、人员,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等。

影响

因野猪造成的损失仍可依法获得补偿

新京报:野猪失去保护动物的身份,会不会加剧盗猎行为的发生?会对生态造成哪些影响?

孙全辉:野猪失去保护身份后,对其猎捕活动可能会增多,不排除违法分子会借猎捕野猪之机盗猎其他野生动物。如果对名录调整存在误解,当地群众也有可能在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违法猎捕野猪。因此名录调整后,还需要进一步的宣传指导。

野猪移出“三有”名录带来的生态影响目前也有待观察。有关部门应继续加强对野猪种群动态变化的监测,为野猪及其他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新京报:有观点认为,如果野猪不再是保护动物,其造成的损失就无法再申请赔偿,是否属实?

孙全辉: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因此,野猪虽然不再是保护动物,其造成的损失仍可依法获得补偿。

新京报:野猪不再受保护,会不会带来物种灭绝的风险?

孙全辉:过度猎捕的确有可能导致物种数量快速减少,甚至濒临灭绝。但数据显示,目前国内部分地区的野猪种群仍呈增长态势,短期内没有灭绝风险。

新京报记者 陈琳

观点

调整名录保护范围将推动自然生态保护和改善

此次“三有”名录调整,果子狸等不依赖于野外资源、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有一定养殖规模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新“三有”名录。此外,新“三有”名录还对原名录所列物种中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且在我国已无野外种群的,以及在我国广泛分布、种群数量较大、无灭绝风险甚至可能造成危害的等几种情形予以调出。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张正旺说,此次“三有”名录调整,在科学评估陆生野生动物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基础上,充分考虑有关物种的种群变化、面临的威胁、社会关注度等多方面因素,调整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科研需要、有利于社会发展。

他进一步说,对脊椎动物,尽量做到应保尽保;对无脊椎动物,由于其种类繁多、多数种类数量庞大,对某些确有必要保护,且符合调整基本原则的种类予以列入。

“通过调整、扩大‘三有’名录保护范围,将为打击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行为、非法经营利用活动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保护管理能力和社会公众保护意识的提高,推动我国自然生态的保护和改善。”张正旺说。

据新华社